壓力設備指令
壓力設備指令 (PED 97/23/EC) 適用於壓力設備及其組裝的設計、製造及符合性評估過程。最大可容許的壓力必須要大於0.5 bar 。
根據指令,壓力設備的定義包含容器、管路、安全及壓力附件。 ”壓力設備” 涵蓋了壓力容器、蒸氣鍋爐、熱交換器、管路及安全性及壓力配件,和壓力裝置 。此外也包含了所有到壓力零件及產品(即法蘭、噴嘴、吊車零件、快速接頭等)
根據第20章,PED自1999年11月29 日 起開始生效,而過渡期到2002年5月29日。自該日起,壓力設備製造商及使用者可以決定產品是否應符合PED或者其國際壓力容器法規的要求(例如德國壓力容器法規)
產品涵蓋了:
- 壓力容器
- 熱交換器
- 氣體壓力鋼瓶
- 蒸氣鍋爐
- 管路設備
- 儲存槽
- 釋放壓力設備
- 閥,調節閥
- 其他
當壓力設備符合了壓力設備指令 (97/23/EEC) 的要求時,CE標示可以被貼在此種設備上。產品標示CE Mark的要求在此指令的第十條及附錄III中有明列出。此為符合性評估。下表顯示符合性評估所牽涉到的程序:
1.設備認證
2.設計分析及認可
3.焊接程序認可 *
4.焊接人員認證*
5.材料測試及認證
6.最終設備檢驗及認證
* Note: 視產品形式及分類而定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
歐盟防爆指令ATEX 94/9/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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