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相容性指令
電氣及電子設備總是產生電磁干擾,以致影響其他設備或系統。此類干擾可能是相當輕微、暫時功能失常,但也可能導致功能障礙,甚至造成設備損壞。
在1989年,關於電磁相容性規定(EMC指令89/336/EEC)經過採用,引入對於此類問題的保護措施。此外, 新指令(2004/108/EC)於 2004年公佈, 取代89/336/EEC, 並於2007年7月20日實施生效。在此之前已引用89/336/EEC的產品, 仍可在市場上販賣, 至2009年7月20日為止。
新指令的目標為防止由其他設備所造成的干擾,以確保電子設備運作的安全及穩定,同時也規定設備必須能夠正常運作的耐受干擾程度。
與其他指令相同,此指令並未規定特定數值,而確定了基本保護要求。
新指令適用下列產品:
裝置
- 任何完整電器產品, 提供消費者使用, 有EMI/EMS 影響
固定式設備
新指令不適用下列產品:
- 無線電裝置
- 航空設備
- 業餘無線電設備
- 產品結構特性, 無EMI/EMS考量
另外, 新指令已刪除Competent Body的角色, 其功能改由Notified Body取代。新指令針對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的程序, 大致與舊指令相同。
藉著此指令,電子及電氣設備都需符合電磁相容的要求,在操作上,電磁波干擾不會影響其他電子產品的正常運作,而產品本身也需具有相當程度的電磁波干擾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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