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指令的條款一即定義了機械的範圍:
- 經零件組合後可移動的
- 為了達成共同的使用目的, 經安裝組合後可整體運作
- 更改機械功能之可更換設備
- 根據指令附錄四的安全零件
以上的說明代表機械指令涵蓋所有的機械產品, 不包含條款一第三章。然而, “至少可移動” 代表靜止組裝的棚架、齒條是不包含在內的。
即使指令註明”連接在一起” , 機械為了運輸方便所做的拆卸販售仍需符合指令的原則。
機械若含主要的風險在於電氣上是不包含在條款一第五章內, 但被規範在低電壓指令 (73/23/EEC)中。
至於其他指令,機械指令適用於第一次放在歐盟市場的產品。 此一定義指出從非歐盟進口的二手機械仍應符合該指令。在歐盟強制日期前己在使用的機械則不在此限。該機械指令清楚地區分”一般機械” 及認為特別危險的機械 (附錄IV 機械) 。 至於此二種機械不同的符合性評估程序,找出附錄四 (Annex IV) 所涵蓋的機械類型是很重要的。
依機械及零組件的類型, 除機械指令的其他指令仍可能適用。其他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電壓指令、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壓力容器指令。
很多調和標準以符合指令的假設為前提。 這些標準已公布在歐盟公報上並認定為歐盟標準。 很多標準仍以IEC 標準為主。它們區分為:
- Type A 或基本標準 (e.g. EN 292: 機械安全/Terminology)
- Type B 或一般標準 (e.g. EN 418 : 緊急停止設備)
- Type C 或產品標準 (e.g. EN 201: 塑膠射出成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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