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首頁  | 全球  | 關於我們  | 新聞室  | 求才資訊  | 網路地圖  | 會員登入  | 聯絡我們 
中文 | English
TUV top  台灣
產業解決方案
blue 產品與服務 blue
green TUVdotCOM 服務 green
 
gray
  首頁» 新聞室» 萊因台灣快訊 »  Mar / Apr 2007
   

萊因台灣快訊 Mar / Apr 2007

 

 

 

 

 

 

 

 

 

 

 

 

 

電池及蓄電池指令(2006/66/EC)–環保議題的新挑戰

請勿將電池排除在公司的環境政策之外,因為電池將是歐盟下一波主要列管項目

2006年9月6日,紛擾多時的電池及蓄電池指令(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and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Directive,2006/66/EC)終於正式拍板定案,並且於同年9月26日在歐盟會員國正式公告。歐盟會員國必須在兩年內(2008年9月前),將電池指令轉化為各會員國的國內法令。而部分國家行之有年的電池法 (91/157/EEC),也在這個新法令公告的同時,正式廢止。

舊有電池法只適用於若干含汞、鎘、鉛的電池,新電池指令涵蓋範圍遠較舊有的電池法更為廣泛,並將所有的電池均納入管控範圍之內,包括新販售、廢棄電池及蓄電池。與舊法不同的是,新電池指令同時規範了車用蓄電池。新電池指令欲達到的兩大目標是提高環境保護的層級以及確保歐盟市場的妥善運作。

針對產品面而言,新的電池指令全面要求產品中的汞 (Mercury, Hg) 濃度不得超過5ppm;另外,對於攜帶型電池及蓄電池額外要達到的化學物質限量–鎘(Cadmium, Cd) 濃度不得超過20ppm。至於鈕扣型攜帶電池則規範汞濃度不得超過2%。
新電池指令同時亦考慮不同產品功能性以及回收可能性,但下列三種產品目前並不管制:

1. 緊急警報系統 (含緊急照明設備)
2. 醫療設備
3. 無線電動工具


新電池指令中,為了達到所有廢棄的電池能夠被妥善回收,歐盟會員國在回收廢棄電池上有明確的時間與回收率的訂定。於2012年09月26日前,各國需要達到25%的電池回收率;於2016年09月26日前,各國需要將電池回收率達到45%。

另外,歐盟同時考量了回收程序的困難以及不同種類電池對於環境的衝擊因素,分別訂定了以下的回收效率 (Recycling efficiency) 供各會員國遵循:

1. 鉛酸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效率為65%
2. 鎳鎘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效率為75%
3. 其他廢棄的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效率為50%


新電池指令中,生產者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也受到明確規範。
在產品方面,新製造生產的電池,均必須要標有回收筒圖案,請參見圖一。而當濃度超過限定的許可值時,則必須依照規範,標示出超過的化學物質為何,標示方式請參考圖二。

在生產者方面,電池的生產商包括歐盟市場販售的零售通路商,必須承擔電池及蓄電池回收及處理的費用。特別注意的是,在新電池指令中規範,假如該公司生產的電器或者電子設備中有使用到電池,則該公司亦屬於「生產者」的定義範圍內。

承襲了WEEE指令 (2002/96/EC) 的精神,電池指令規範了生產者必須在販售電池的國家完成註冊程序。而為了避免生產商發生重複繳費的情形,電池指令中規範–凡是裝置於廢棄電器及電子設備內的電池,將依照WEEE的規定進行回收,其回收率將按照新的電池指令來計算,同時,也需要達到該類別於指令中的規範。

自2005年起,我們即提供國內電子電器產業在歐盟環保法令專業而且即時的檢測及諮詢服務,無論是在WEEE的拆解分析、生態化設計、協助產業在歐盟各會員國登記註冊等服務、或RoHS指令檢測等皆可提供專業的化學物質測試分析服務。

對於新電池指令所要求的註冊登記及化學物質限制使用濃度等進一步資訊,請洽詢我們的環境與資源管理部門或化學實驗室。

 

      圖一               圖二

   

 

 

 
gray 新聞室 gray
新聞室
最新活動訊息
萊因台灣快訊

電子報

gray
 
 
 


 

gray
TÜV Rheinland Imprint Terms & Conditions  
回到上方 top of page 列印print
gray